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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女士和朋友爬泰山,朋友掉隊,她繼續(xù)爬至日出,自行下山時突然停電。侯女士家中設有重要的醫(yī)療設備,如呼吸機等,由于停電,備用電源只維持短暫時間,設備發(fā)生故障,導致病人呼吸衰竭不幸去世。家屬多次聯系國家電網申請臨時電源,但一直未得到回應。急救人員趕到現場,但由于停電無法使用電梯,耽誤時間。家屬認為國家電網未提前通知停電,停電后未及時提供臨時電源,因此應該全權負責病人的去世。
然而,電網工作人員表示,家屬并未報備此事,電話中也未提及需要臨時電源。工作人員稱可協助提供發(fā)電機,但不是強制性的要求。依據《民法典》,供電企業(yè)中斷供電應提前通知用電人,若未事先通知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對于此次事件,供電企業(yè)認為在突發(fā)停電后未得到報備,因此建議家屬走司法程序處理。律師認為,若供電企業(yè)及時搶修并已盡到供電義務,且突發(fā)停電與病人去世無直接因果關系,則不構成侵權。不過,若施工企業(yè)存在違法操作等過錯,導致間接因果關系,家屬可要求其賠償。
這起事件牽涉到生命財產安全問題,需要充分調查核實各方責任,以確保公正處理。家屬的索賠要求和電網工作人員的辯解意見都應得到慎重對待,同時法律程序和相關政府部門應適時介入,為病人家屬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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